法律可以「以子之矛陷子之盾」嗎?
2013年,山東悅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原名:哈爾濱康賽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與黑龍江金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發生了一起經濟糾紛案,金龍公司向南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出示了三份證據:第一份是張秋生等人起訴金龍公司和康賽爾公司的判決書,證明康賽爾公司應承擔向張秋生等人返還租金的義務,金龍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第二份是法院的執行裁定書等,證明南崗區法院已從金龍公司處划走款項132萬餘元(但是,在一審,二審庭審筆錄中均記載,金龍公司承認南崗區法院說劃扣金龍公司132萬元一事,但是該132萬元究竟南崗區法院支付給哪些業主,執行案件怎麼處理的,金龍公司並不知情);第三份是南崗區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的筆錄等,證明康賽爾公司已同意向金龍公司償還前述款項。南崗區法院據此判決悅社公司(康賽爾公司)敗訴。
可是,從法院的詢問筆錄上看,悅社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向金龍公司支付那筆款項,同意支付一說顯系南崗區法院造假。悅社公司據此要求再審。一審法院(南崗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22日發出《民事裁定書》((2018)黑103民監6號)。該裁定書稱:「原審原告黑龍江金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審被告哈爾濱康賽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南民一初字第137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現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判決確有錯誤,應予再審。」 經過同一法院的再審,悅社公司勝訴。 金龍公司又上訴至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院依據金龍公司提供的一份沒有合法送達的執行裁定書的複印件,判決悅社公司敗訴。 但是,南崗區人民法院執行局認定,「南崗區法院製作了1820-8執行裁定書,但沒有送達,不生效。」結論是:未經送達的法律文書不發生相關的法律效力。如此來說,悅社公司又應該勝訴了。
一樁看似簡單的經濟糾紛案,竟然一波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