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中国人行、国家发改委及工信部、金监局、证监会、外汇局等8个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及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而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亦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通知也规定,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而这些规定,在通知自发布日起即生效施行。
通知称,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民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及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所以制定这一通知规范。
通知首先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及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散式帐本或类似技术、以数位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通知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资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据、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它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它并规定,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因此,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通知并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至于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活动,通知认定它是使用加密技术及分散式帐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其他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因此它规定,在境内进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资讯科技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不过,也有但书,如果是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进行的相关业务活动,则予除外。但境外单位及个人仍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通知并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帐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及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如发现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违规部门报告。
另金融机构也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相关中介机构、资讯科技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通知也对网路企业进行规范,规定它们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路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行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一般企业、个体工商户也被规定,在其注册名称及经营范围中,都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通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而各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
当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部、中国人行等各部门以及审检机关将依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化为犯罪活动。
通知并指出,任何单位及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