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多次辱罵、恐嚇他人」,浙江瑞安一在職民警楊某敏被控尋釁滋事罪。今年11月,此案先後兩次開庭審理。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12月26日,案件一審宣判:楊某敏被判尋釁滋事罪,獲刑二年六個月。楊某敏家屬對記者表示,他們將提起上訴。

▲逮捕通知書
檢方指控:多次辱罵、恐嚇他人
今年41歲的楊某敏,系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塘下派出所的民警,2025年4月18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5月23日被逮捕。9月26日,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楊某敏犯尋釁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3月至2025年4月,楊某敏為發泄情緒,肆意通過微信朋友圈(微信好友數為2000餘人)、抖音賬號(粉絲數為
1.7萬餘人)、微信群「塘下說四群」(群內成員500人)等信息網路平台,對被害人金某等19名公職人員,發布含有污言穢語(部分系瑞安方言)的辱罵、恐嚇視頻、文字50餘次,還對有關單位發布含有污言穢語的辱罵視頻、文字10段,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指控認為,被告人楊某敏多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系批評監督,並非無事生非
楊某敏家屬介紹,今年11月,案件先後兩次開庭審理。
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庭審中,被告人楊某敏提出:其有在微信朋友圈發過辱罵他人的視頻、文字,但公訴機關所指控的其發布在朋友圈帶有污言穢語的視頻、文字,偵查人員並未向其全部出示其亦未確認,故對涉案朋友圈的視頻、截圖的真實性均不予認可。
楊某敏稱,即使認定其有辱罵事實,但均是由於各被害人自身存在言語不當、工作任務分配不當等履職不當甚至違法犯罪的問題,其根據憲法第41條的規定行使批評監督的權利,並不屬於無事生非、借故生非的情形,應判決其無罪。
楊某敏的辯護人表示,涉案朋友圈的視頻、截圖來源不明沒有合法程序保障的情況下,電子材料可以被篡改,而偵查人員沒有按照正規的程序交由被告人核對確認,故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涉案視頻、截圖的真實性;被告人在朋友圈發布視頻後,經協調後均及時刪除,傳播範圍有限,未達到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
法院:超出了反映情況的合理方式和法律邊界
針對涉微信朋友圈視頻、截圖等證據真實性認定,是否屬於無事生非或借故生非等幾大爭議問題,法院進行了綜合評判。
法院認為,涉微信朋友圈的辱罵、恐嚇視頻、文字(截圖),來源於證人或被害人提供、瑞安市監察委員會移送等,來源方式均有調取證據材料通知書、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來源明確,且均由公安機關依法提取、固定,符合偵查取證要求。綜合在案證據,楊某敏發佈於抖音、微信群的視頻、文字26段,以及經過核對確認的發佈於朋友圈的視頻、文字67段,真實性得以確認,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經查,經對確認的90餘段視頻、文字進行理,楊某敏在絕大部分視頻、文字中,既沒有針對某項具體公共事務或者具體履職行為發表評論或提出批評,也沒有針對被害人提及具體事由,而是直接使用污言穢語肆意侮辱謾罵;小部分提及具體事由的視頻中,楊某敏辯稱相關人員所謂的「違紀違法」主要來源於道聽途說或者屬於個人臆測,即使其自認為證據確鑿,亦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控告、檢舉,楊某敏的行為明顯超出了反映情況的合理方式和法律邊界。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楊某敏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決被告人楊某敏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12月26日,楊某敏的家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們將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