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的李某珍向紅星新聞反映,2022年2月,她因反映物業問題被「強制」送精神病院住院43天。出院後她才得知,被送精神病院前警方告訴其丈夫她襲警了,丈夫因此簽字送醫。
警方2022年4月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稱,李某珍罹患「雙相情感障礙」,作案時處於「不伴有精神病性癥狀的躁狂發作」。警方2023年8月開具的《撤銷案件決定書》則稱,李某珍襲警案「因其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決定撤銷此案。
襲警案被撤銷後,李某珍向相關部門投訴稱,自己被送精神病院接受診斷並住院治療的直接原因是被指「襲警」,基於警方認定「其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因此宜昌市優撫醫院此前作出讓其住院治療的診斷涉嫌違法。

▲宜昌市公安局葛洲壩分局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
街道辦:
此前多次和鄰里發生糾紛
今年60歲的李某珍是宜昌市某央企的退休職工。據其介紹,2022年2月下旬的一天,她來到宜昌市西陵區西壩街道辦幸福路社區居委會,反映小區物業公司的相關問題。
李某珍說,去居委會後的次日下午,轄區派出所民警田某在居委會工作人員的陪同下來到她家,隨後將她帶走。幾小時後,她被連夜送到了宜昌市優撫醫院(宜昌市精神衛生中心)。
當時簽字送醫的是李某珍的丈夫郭某敏。他向紅星新聞記者回憶稱,李某珍被帶走後不久,有人聯繫他稱李某珍在家裡「咬警察了」「要負刑事責任」「我當時有點懵。對方向我建議,把她送到精神病院鑒定後或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多次聯繫西壩街道幸福路社區居委會了解事發當天的情況,電話未能撥通。西壩街道辦相關負責人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據了解,李某珍前期和鄰里多次發生糾紛,社區工作人員和警方上門協調。2022年時李某珍由於「襲警」,經其家屬簽字後被送至精神病院。後經鑒定,其患有精神病。
李某珍在宜昌市優撫醫院的住院資料顯示,她於2022年2月24日1時20分入院。同年3月9日,其丈夫郭某敏繳納了3100元對李某珍進行精神鑒定。
宜昌市公安局葛洲壩分局2022年4月15日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稱,該局聘請有關人員,對李某珍進行了作案時精神狀態及受處罰能力鑒定。鑒定意見是李某珍罹患「雙相情感障礙」,作案時處於「不伴有精神病性癥狀的躁狂發作」,具有部分受處罰能力。
出院一年多後
襲警案被撤銷
2022年4月8日,郭某敏到宜昌市優撫醫院接李某珍出院。醫保結算記錄顯示,李某珍住院總費用17000餘元。
宜昌市優撫醫院開具的《出院記錄》稱,患者因「主(代)訴情緒不穩,行為紊亂10餘年,加重2月」入院,李某珍的出院情況為「患者意識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觸可,對答切題,未引出幻覺及妄想,治療合作,情緒平穩,情感反應協調,未見怪異行為……患者家屬辦理出院手續,予以辦理。」
李某珍的兒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其母親出院後一年左右,2023年上半年,他接到西壩派出所的消息稱,他們將以襲警罪將李某珍的案子移交至檢察院。李某珍說,當年6月,她在宜昌市西陵區檢察院見到檢察官,表示自己沒有襲警,並拒絕簽認罪認罰書。
2023年8月9日,李某珍接到西壩派出所電話稱,她被指襲警罪一案已撤案。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區分局2023年8月3日開具的一份《撤銷案件決定書》稱,該局辦理的李某珍襲警案,因其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決定撤銷此案。

▲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區分局開具的《撤銷案件決定書》
12月22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繫西壩派出所民警田某了解案件相關情況,其並未正面回復記者的提問,稱此事具體情況需聯繫西陵區公安分局了解。隨後,記者多次撥打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區分局辦公室工作人員提供的該局政工科電話,均未能撥通。
院方:
當事人若不認可診斷可申請鑒定
李某珍向相關部門投訴稱,她被送精神病院接受診斷並住院治療的原因是被指「襲警」,基於襲警案已撤銷,那麼醫院此前作出讓其住院治療的診斷也「涉嫌違法」。
2025年4月22日,李某珍電話聯繫宜昌市優撫醫院主治醫生吳某。面對李某珍要求撤銷對她的「精神病性癥狀的躁狂」診斷的訴求,吳某稱,「住院經過無法撤銷,10年精神病史的說法家屬也簽過字了。」
12月19日,紅星新聞記者電話聯繫宜昌市優撫醫院吳某所在科室核實李某珍所述情況,工作人員稱,如不認可診斷「可以去做鑒定」,其他情況需聯繫醫院醫務科了解。
隨後,記者聯繫宜昌市優撫醫院醫務科了解李某珍所反映的情況及該院收治精神病患者的一般流程和標準,工作人員表示,將向領導彙報並由相關工作人員回復。截至發稿時,記者暫未獲回復。
對疑似精神障礙患者送診,應該遵循哪些規定?
雲南金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具堆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等規定,近親屬、公安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可對疑似精神病患者採取送醫措施。但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有嚴格的前置性條件。
紅星新聞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生虎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精神疾病本身分為不同的種類和程度,並非所有的精神病患者都需要住院。對已經確診的精神障礙患者實行住院治療,需要滿足存在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現實緊迫性等前提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