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最高法發布依法懲治涉民生領域詐騙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李某風詐騙案」值得關注。
被告人李某風於1976年入職河北省某國企,後被調至該國企在上海市的下屬單位,仍由該國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同時,李某風還供職於上海多家公司,並於1997年5月經上海某公司以人才引進方式將戶籍遷入上海市。1998年7月,李某風以本人出生年月有誤為由向上海市公安機關申請修改戶籍信息,從而獲取新的身份信息。李某風在上海工作期間,使用新身份由上海公司為其另行繳納社會保險金,但李某風隱瞞上述事實,致使河北省某國企仍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
2010年7月,李某風向河北省公安機關隱瞞其戶籍已遷至上海市並更改身份信息的事實,補辦了原戶籍地的戶口本、身份證。至此,李某風取得了河北省、上海市雙重戶籍。2012年7月,李某風以河北省的戶籍身份信息在原單位辦理退休,8月至2024年5月領取養老金共計60萬餘元。2017年5月,李某風以其在上海的戶籍身份信息再次辦理退休,6月至2024年5月領取養老金共計50萬餘元。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養老保險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李某風經民警電話通知到公安機關主動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李某風全額退繳贓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李某風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法院於2024年12月16日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一審宣判後,李某風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25年2月21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