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我国将于2028年会计年度适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中之表达与揭露」(IFRS 18)规定,并参考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相关规定,金管会研议修正「期货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部分条文,修正综合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附注揭露规定,证期局统计,共计15家专营期货商适用。
证期局指出,本次修正重点包含综合损益表之调整,明定综合损益表之收益及费损应按营业、投资、筹资、所得税或停业单位等种类分别列报;期货商应判断其主要经营活动范围,以将收益或费损分类至适当种类:期货商应先评估其是否具特定主要经营活动(投资于特定类型之资产),例如具期货自营商身分之期货商,其自营部门投资金融商品之相关损益应分类为营业种类。
另调整列报项目,依IFRS 18规定,新增「营业损益」及「筹资前税前损益」等小计项目、新增「利息收入」及删除「财务成本」等单行项目。
其次,资产负债表及附注揭露方面,明定期货商应于资产负债表单独列报商誉;明定期货商应于附注揭露管理阶层自订的绩效衡量指标(MPM)相关资讯。
金管会表示,为广纳多方意见以期修正方向臻于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将刊登行政院公报外,亦将于金管会网站刊登法规草案之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见,请于草案预告公告刊登公报之翌日起30日内,自金管会「主管法规查询系统」网站之「草案预告」网页内陈述意见或洽询金管会证券期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