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元、1314元、999元……5年间,丈夫向婚外异性转账多笔具有特殊意义的款项。事后,丈夫承认与女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妻子将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上述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女方返还相关款项……12月10日,宁夏银川市中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确认,男子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婚外异性张某转账的6596元“特殊含义金额”属无效赠与,张某需向妻子艾某全额返还。但艾某主张的其他1.7万余元转账及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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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5年间向情人多次转账
一审确认具特殊含义款项属不当赠与
法院经审理确认,艾某与李某于2014年11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持续至今。2020年至2025年期间,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张某转账,其中包含多笔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包括2020年8月26日的520元、2021年2月11日的1314元、2021年5月20日的1314元和520元、2022年1月31日的520元、2025年1月1日的520元,以及张某生日当天的999元和情人节前夕的888元,以上合计6596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与张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与张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我多次向其赠与财产,多次赠与具有特殊意义的520、1314等转账,具体以我的转账记录为准。这些赠与行为均未经我妻子艾某同意,所涉及的财产均来源于我与艾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2025年5月出具《说明》,承认其与张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上述赠与行为未经妻子艾某同意,所用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宁夏贺兰法院一审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李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既构成无权处分,也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艾某主张李某向张某转账总额24355.62元,但一审法院仅确认其中具有特殊含义的6596元属于不当赠与。
对于艾某提出的5万元精神损失赔偿,法院认为本案属赠与合同纠纷,非侵权纠纷,不予支持。
李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返还艾某6596元,驳回艾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妻子上诉索赔精神损失费被驳回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银川中院提起上诉。艾某认为,一审判决漏审了“非特殊含义转账”的赠与性质,错误缩小了应返还财产范围,主张李某向张某转移的24355.62元均属“非日常生活需要的无偿处分”,无论是否具有“特殊含义”,均属无效赠与,张某应全额返还。
艾某还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提供了榆林市某医院的门诊诊断,显示其患有“急性应激障碍”“失眠症”,存在“重度焦虑、抑郁症状”。
张某则辩称,一审认定的赠与金额无误,李某也频繁向自己周转借款,根据其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扣减李某赠与的金额外,李某尚欠自己20500元未偿还。
二审期间,艾某提交了医院门诊病历、焦虑自评量表和抑郁自评量表,拟证明张某的行为给她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张某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经二审法院审查,认为这些证据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金额范围限于李某向张某支付的带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
李某擅自处分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了艾某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以带有特殊含义数字转账的方式擅自支付给婚外异性,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最终,银川中院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