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女收受賠償後表示願意原諒陳男,亦同意給予緩刑機會,法官認定其確有悔意,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示意圖,資料照)
台北市陳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A女(化名),相約至對方住處觀看影集,卻無視對方閃躲與拒絕,強行對其進行性侵行為。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考量陳男已與被害人達成45萬元和解並取得原諒,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
判決指出,陳男與A女去年3月26日在Tinder相識,兩天後相約在A女位於大同區的住處共看影集。當晚7時許,陳男抵達後,心生歹念、無視A女的不願意與推阻,強行撫摸對方胸部及下體,並以生殖器插入A女口部得逞。
隨後,陳男更意圖進一步侵犯,將A女壓在床上企圖發生性行為,所幸A女極力掙扎反抗,陳男才未進一步得逞並離開現場。A女脫困後立即報警,警方隨即循線查獲陳男到案。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陳男對犯行供認不諱。法官認為,陳為滿足性慾,未能尊重他人之性自主決定權,法紀觀念淡薄,考量他並無前科,且在案發後積極面對,於同年10月間與A女達成和解,分兩次付清共計45萬元賠償金。
判決提及,A女收受賠償後表示願意原諒陳男,亦同意給予緩刑機會,法官認定其確有悔意,且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若處以法定最低3年刑期仍嫌過重,故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全案可再上訴。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