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澎湖地方法院首宗國民法庭審理,宣判酒駕撞死人公共危險案件。(澎湖地方法院提供)
澎湖地方法院首宗國民法庭今(24)日針對蔡明宣涉嫌公共危險、酒駕撞死行人案,判處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3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蔡明宣今年9月24日2時許,在澎湖縣馬公市KTV飲酒後,在自用小客車上睡覺。6時37分許,蔡駕車返回其尖山村住處,6時44分許沿澎湖縣道204線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3.58公里處時,以時速97公里超速行駛,適有行人高健忠由西北往東南方向穿越道路,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高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並顱骨粉碎性骨折等傷害。員警據報7時22分許到場處理,當場測得蔡明宣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毫克。高經送醫急救仍於7時47分許因顱腦損傷、多重創傷性休剋死亡。
蔡明宣所為,經國民法庭評議後,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項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25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蔡於事故發生後,警方前往肇事現場處理時在場,並承認為肇事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經國民法庭評議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規定減輕其刑。辯護人雖為蔡請求宣告緩刑,但經國民法庭評議後,宣告刑度已逾有期徒刑2年,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緩刑要件,不得宣告緩刑。
律師桂祥晟說,以近2年酒駕致死的國民法官參審案件來說,刑度通常都在5年左右,澎湖地院國民法官的量刑並無顯著偏差,檢察官若認為量刑過輕想要上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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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地方法院說明國民法庭宣判結果。(記者劉禹慶攝)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