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一法官審理合同糾紛案 涉關鍵證據被離奇「擱置」
本站訊 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法官,在審理一起合同糾紛案中,將關鍵證人出具的證據棄之不審,僅憑原被告雙方當庭的表述下達判決書,並在判決書中隻字未提該證據的存在,被當事一方舉報至事發法院紀委。
一「份」口頭合同的產生
2017年5月,吉林市的任某某找到吉林省某記者站的記者葛某,稱其經營的企業設備10年前因債務糾紛被他人拆毀,多次向當地警方舉報未予立案,懇請媒體予以關注。
葛某打電話約來從事法律工作的代某某前來分析案情,在葛某的辦公室,代某某聽完任某某的講述後表示,案發至今10年有餘,警方未予立案是否存在失職瀆職需要做進一步了解,僅憑任某某單方面說法很難認定。
任某某要求葛某在報紙上對該事件進行報道,被葛某一口回絕,葛某建議任某某可通過代某某從法律的角度寫成文稿在網上披露。
任某某問代某某能否在網上曝光,代某某稱,讓他寫成文稿在網上披露可以,但是,前提條件是,涉事企業必須委託代某某為其提供法律服務才行。
最後,在葛某的見證下,任某某與代某某二人達成口頭協議:
由代某某為任某某的企業提供法律服務,任某某承諾一旦索賠成功,將企業賠償款拿出30%作為代某某的報酬;代某某答應將企業遭遇寫成文稿,在國內10家網站上公開披露,費用3萬元由任某某企業支付。
中間人葛某向法庭提交的證據(當事人提供)
在2017年6月25日和2017年10月24日,任某某分兩次匯款共計3萬至代某某指定賬戶。
2017年12月26日,代某某通過10家網站將任某某的企業遭遇公開報道,並將網站的發文鏈接發給了葛某。2018年末在代某某的提議下,任某某委託評估單位對其企業遭受的損失進行了評估。
3萬元引發的訴訟
據代某某稱,2019年4月,在得知評估單位評出企業損失結果之後,代某某將任某某約至長春,要求任某某按照當初的口頭約定與其形成文字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