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嶽陽:政府要征地了 「包租公」攆人了
編者按:根據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合同雙方均以行動履行了各自權利義務,雖與合同約定並不相符,但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應認定合同雙方實際變更了合同內容。
近日,因場地面臨徵收,甲方湖南金葉眾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葉公司)與乙方岳陽恆鑫工業氣體有限公司(下稱恆鑫公司)就租賃合同期限發生糾紛,雙方為此對簿公堂。
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湘0602民初352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乙方敗訴。乙方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至岳陽市中院。媒體梳理判決書和乙方相關證據後獲悉,乙方的說法存在依據。
事件回顧:三份租賃合同
岳陽樓區法院認定:
2009年8月1日,岳陽肉類加工廠作為甲方與岳陽恆鑫工業氣體有限公司作為乙方簽訂了《場地租賃合同》,約定了具體租賃範圍。另約定,租賃期限為15年,自2009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簽合同時交納第一年租金,以後每年合同期的第一個月上旬一次性交納該年度的租金。乙方在租賃期內如遇甲方整體的重大招商引資或政府政策性重大改制需終止合同時,乙方應當服從,具體事宜協商解決。
2009年12月1日,岳陽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代表岳陽肉類加工廠作為甲方與岳陽恆鑫工業氣體有限公司作為乙方簽訂了《場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具體租賃範圍與2009年8月1日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一致。另約定,租賃期限為10年,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1(30)日止。簽合同時交納第一年租金,以後每年合同期的第一個月上旬一次性交納該年度的租金。乙方在租賃期內如遇甲方整體的重大招商引資或政府政策性重大改制需終止合同時,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乙方必須無條件執行。
恆鑫公司在岳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的合同系2010年4月29日與岳陽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簽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