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7月发布身心障碍者合理调整指引,盼打造职场无歧视,台铁却因资遣身心障碍者遭提告,法院近日判决,台铁未合理调整就资遣不合理,认定雇佣关系存在。
「合理调整」源自于联合国「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核心概念之一,目的为提供身心障碍者在职场上有调整具体需要时,在不造成雇主或同事不成比例或过度负担的情况下,进行必要及适当调整,让身心障碍者与其他人可以在平等基础上享有所有人权及基本自由。
不过,台铁近日却发生资遣身心障碍劳工的劳资诉讼。判决指出,台铁于民国113年透过身心障碍甄试录取一名轻度自闭症者,后续分发至台铁松山站担任服务员,主要负责月台向导工作,但在试用期届满后,他即收到台铁寄发的存证信函,通知试用不通过并终止契约。
该名身心障碍劳工主张,自己因自闭症特质、沟通能力不佳,却仍被台铁安排从事月台向导工作,没有依照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就其业务进行合理调整,最终以试用不通过为由资遣,构成对于身心障碍者歧视,因此资遣并不合法。
台铁表示,该名身障劳工试用期间无法达到独立作业能力,多次提供错误列车资讯、与旅客发生争执、作业流程需同事全程提醒等,考核结果明确不及格,且公司已安排照顾者陪同辅导,已尽合理调整义务,终止契约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指出,该名身障劳工在多项工作表现上确实未达独立操作需求,但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等都要求雇主对身心障碍员工提供合理调整,包括补强训练、调整业务内容或工作方式等。
判决认定,台铁虽提供短期陪同辅导,但仍未就原告障碍特质进行充分调整,也未评估是否能调整工作配置就以试用不通过为由资遣,终止劳动契约欠缺正当理由,确认双方雇佣关系存在,台铁可上诉。
台铁透过文字回应,此员工是在台铁113年从业人员身心障碍甄试录取,同年4月30日进用,依公司规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此员工考核不及格并解雇,其试用期间,台铁皆与其沟通并协助适应工作,已善尽合理调整工作配置义务。
至于未来是否上诉,台铁表示,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将洽询律师后续因应作为。